第422章
作者:
铁马倦倦 更新:2024-03-29 16:06 字数:1873
温嘉朗想了想:“如果孩子在境内出生,他的父亲又是华国公民,那这个孩子也就是华国国籍了。孕母的意愿呢?”
“我们带了翻译,和她接触过,”小梁补充, “她只想拿钱办事,完全不想抚养孩子。”
一伙儿陷入了沉默。
按照我国法律, 如果父亲无法进行抚育任务,这个孩子应该和亲生母亲生活在一起,但现在生母联系不到,代孕母亲又完全没有养育的意愿,棘手。
代孕这件事毕竟不合法,但已经通过代孕手段出现的孩子,还应该给生父,也就是乔思齐进行抚养吗?
大家对这个问题答案不一。
事实上,我国目前对于通过代孕行为所产生的孩子的归属权问题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进行判别。
目前仅从理论上,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子女利益最佳说四种说法。
公安部门几位干部比较激进,认为这个孩子按理说并非我国公民,因为代孕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依照法律将提供代孕服务的孕母驱逐出境。可这说法提出来就遭受了很多人的反对,毕竟现在已经到了八个月的孕期,让孕母在这个阶段移动都非常不人道。
更何况,提供代孕业务的妇女到底是否触犯了我国法律,这一点也不好裁定。
目前我国法律仅在原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这其中并没有提到提供代孕服务的孕母是否违法。
而且,毕竟代孕这个事实是在境外发生的,是否适用我国法律也极具争议。
如果依照血缘说,那么这个即将出世的孩子应该由乔思齐与那位虎国的卵子提供者抚养,但现实情况不允许;
依照契约说,这个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按照合同归属于乔思齐夫妇,但那份合同因为涉及违法行为,检察院并不认为它具备任何效力;
如果依照分娩说,即分娩者为母,考虑现实情况就更够呛了;
最终,大家比较倾向于选择“子女利益最佳说”,应该以对孩子利益最佳的方式为解决方案。
在此案中,生父乔思齐显然不是最佳人选,而因为二人仍为夫妻关系,所以岳女士显然是更佳的人选。
但具备争议的点在于,一来乔思齐才是有血缘关系的生父是血亲,在我国法律中,亲权大过天(这也是为何剥夺抚养权的案件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没人能改变这个事实;
二来,现在二人同时面临剥夺抚养权的指控,他们还应不应该成为另一个孩子的监护人呢?
温嘉朗觉得很头疼。
这对夫妻要坐牢的原因就是他们虐待自己的亲生女儿,结果只经过短短几年的牢狱生涯,出来就能养儿子了?这不是得偿所愿了吗?他们能养好吗?这公平吗?
但即使法院认可了剥夺他们对乔莺莺抚养权的指控,我国现行法律依旧无法剥夺他们再次成为父母的权利。
最终,经过一天的讨论,决定让孕母在我国境内完成生产,待身体康复后,会联系虎国大使馆看看下一步怎么处理,至于这个孩子,会先交由福利院收养,不进入领养流程,待乔思齐夫妇出监之后,交由他们抚养。
至于到时候如果岳女士和乔思齐离婚,孩子又会判给谁来抚养,就是后话了。
不过在场人士都更加支持让岳女士来抚养这个孩子。
这就是目前法律能给出的最工整的答案。
在这个解法之下,所有人都在按规矩办事,没有任何违背。
最后,检察院领导也是长叹一口气。
两个人的决定几乎毁掉了两个小孩的童年。
都说当父母是不需要考试的。
但这代价,是不是未免太沉重了一些?
……
楚孑在知道这些处理结果的时候,已经是一周之后了。
陆晓和刘重安处理完了一切文书工作,正式以虐待罪向乔思齐夫妇提起公诉,并支持民政部门同时申请剥夺二人对乔莺莺的抚养权。
至于整个庭审的过程,可能还要持续一两年,但陆晓说,此案证据确凿,而且目前来讲,sos儿童村就是对乔莺莺最好的归宿,相信法院也会给出支持的判决。
虽然是个大快人心的结局,但楚孑有种说不上来的难过。
一是虐待罪虽然听上去很严重,但其实以他们对乔莺莺的虐待程度,很有可能只会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就是这么写的,毁了一个人的一生也只需要做三年牢,表现好点可能一年多甚至两年就能出来。
楚孑觉得这并不公平。
另一个就是对于他们的“儿子”的归宿,说实话,楚孑其实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毕竟剥夺抚养权只能就事论事,并不能阻止他们抚养别的孩子。
不过,在这方面,陆晓也让楚孑放心。
在他们出狱之后,这个记录会跟随他们一生,等到他们无论走到哪里,都会有当地的公安部门联系社工进行实时监督。
但我国的社工体系是否完善到了这个地步……